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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辦法
課程詳細介紹

一、

學員請假手續:

 

(1)應親自於請假前一週,告知授課教師。
(2)若不及事先請假,則視同曠課。

二、

請假時數限制:

 

學分班:

全期請假超過上課時間三分之一,本中心不發給學分證明。

非學分班:

(1)單位委訓課程:學員缺曠課超過委訓單位規定之期限,本中心不發給結業證明,並依規定不得要求單位補助之退費。
(2)本中心之非學分訓練課程:學員缺曠課超過全期授課時間之三分之一者,本中心不發給結業證書。